2012年9月26日 星期三

碳稅

        CO2排放量與燃料含碳量直接相關,因此按含碳量徵稅較 合理,故稱為「碳稅」。又因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成本支出,對於生產、消費並不造成影響,卻給社會帶來不利,因此政府有必要干預,針對排汙者收稅,以彌補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間的差距,將污染成本加到產品價格中。
        建立碳稅制度的優點在於:以此來控制CO2排放,較諸訂定標準、實施罰則之成本低,同時可使企業根據成本來進行排放量控制;且徵收碳稅,在總稅收不變的情況下,可達調整稅收制度之效果。市場價格機制及技術進步又可改善資源配置效率,幫助政府通過自由市場來管理公共資源 就已開發國家而言,丹麥是世界最早徵收碳稅的國家,在1991年通過徵收碳稅議案,其稅率由高至低分別為:交通事業、住商用電、輕工業、重工業。
對開發中國家而言,碳稅的徵收,短期內可能使能源更加昂貴,導致生產成本提高,企業減產,國內生產總值下降;為減少這種效應,可採減徵其他稅或提高能源效率之做法來因應。就長期而言,碳稅使政府收入增加,資本累積,從而提高生產率,會抵銷掉能源成本提高所帶來的負面影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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